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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同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裁判要旨提炼:全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共识趋势是——"原位癌除外/限缩赔付"若未经显著提示+明确说明(尤指对医学术语作通俗解释并留痕),不得对抗善意投保人;条款有歧义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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