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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回顾:一场工伤引发的“双重赔偿”之争
2023年9月,张某在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卷入机器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
公司曾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张某赔付了309,890元。
2025年9月,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99,616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的主张:
公司认为自己已经为张某购买了商业保险,且张某已获赔30余万元,因此主张从应付的49万余元工伤待遇中扣除这笔保险理赔款,只需再支付189,726元。
核心争议:
团体意外险理赔款,能否抵扣公司应承担的工伤赔偿?
二、 法院判决:商业保险≠工伤保险,不能抵扣!
本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公司的诉求,明确判定:商业意外险理赔款不能用于抵扣工伤赔偿。
法院的裁判逻辑如下:
两种保险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工伤保险: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就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团体意外险: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员工福利。其本质是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用人单位不能成为自己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理赔款归员工个人所有。
法律明确允许“双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张某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险理赔,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互不排斥。
“双重获利”的说法不成立
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减损、未来收入损失的法定补偿。
商业保险理赔金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因发生保险事故而给付的保险金。
二者针对的损害性质、计算依据和赔偿目的均不相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填补。
允许抵扣将产生负面激励
若允许公司将商业保险理赔款从工伤赔偿中扣除,可能导致企业怠于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转而用成本更低的商业保险替代,这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须全额支付49万余元工伤待遇,商业保险理赔款30余万元归张某所有。(案号:(2026)兵04民终23号)
三、 给企业HR的三点重要提示
提示一:工伤保险是底线,绝不能以商业保险替代
法定义务不可豁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的强制法定义务,无论企业是否购买了商业意外险,都不能免除这项义务。
未缴后果严重:如本案所示,企业未缴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全部工伤待遇将由企业自行承担,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金额往往远超商业保险理赔额。
正确做法:务必按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风险防控手段。
提示二:商业保险可作为“补充福利”,但别指望它“省钱”
定位要清晰:商业意外险(如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额外福利,可以提升员工归属感,但不能用来替代工伤保险。
注意险种区别:
团体意外险:理赔款归员工个人所有,不能抵扣工伤赔偿。
雇主责任险:理赔款赔付给企业,可用于弥补企业支付的工伤赔偿。如果企业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工伤赔偿风险。
建议组合配置:工伤保险(法定)+ 雇主责任险(补充),是比较稳妥的风险管理方案。
提示三:发生工伤后,及时履行申报义务
主动申报: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使对是否属于工伤有疑问,也应先申报,由社保部门依法认定。
配合理赔:如果企业同时购买了商业保险,应积极配合员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有助于缓解员工的医疗费用压力,也有利于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
避免误导:切勿向员工承诺“买了商业保险就不用申报工伤”或“保险赔了公司就不管了”,这种说法不仅违法,还会激化矛盾,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写给最后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一个是“法定保障”,一个是“福利加成”,二者各司其职,不能互相替代。对企业而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底线,合理配置商业保险是加分项。试图用商业保险来抵扣工伤赔偿,不仅法律上站不住脚,还可能让企业陷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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