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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看:团体意外险无法替代工伤赔偿,到底还有没有必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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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中小微企业、建筑、制造、物流等用工高频、风险偏高的行业中,一个普遍的用工操作由来已久,即员工不愿意办理社保,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工伤风险,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

    但是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本人,并非用人单位,因此就算获赔,理赔对象也是员工,而不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该赔款并不能直接用来抵扣工伤赔偿款。

    于是用人单位想方设法,通过和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单位免费为员工办理意外险,届时意外险理赔款直接抵扣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

    针对这种做法,当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多地法院明确裁判口径:团体意外险属于员工专属福利,理赔款不能抵扣、不能冲抵企业法定工伤赔偿责任,即使企业私下签订的抵扣协议,大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该条款为何无效呢?其核心法律依据有两个:

    其一,《工伤保险条例》为全体在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任何豁免空间。一旦企业未参保,员工发生工伤后,所有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全部费用,都需要企业全额自行承担,这是法定的兜底责任

    其二,《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意味着,团体意外险的理赔金专属员工本人或其家属,企业无权截留、抵扣、抵消自身的法定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该约定,相当于双方一直约定将用人单位作为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该约定是无效的。

    于是用人单位再次陷入沉思,绞尽脑汁,想出另一种办法。既然说该约定违反的是《保险法》有关意外险指定受益人的强制性规定,那是否可以换个角度,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为员工办理意外险,届时员工获得意外险赔款后,同意在意外险理赔款金额范围内放弃企业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如此约定是否就可以避免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了,至于员工是否放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权利,属于员工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

    针对这种新的约定方式是否有效,我们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类似的规定就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也就是说合同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放弃一定金额的工伤赔偿责任,似乎完全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虽然从字面理解角度而言有区别,但是从底层立法逻辑角度分析,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相关约定似乎也要面临无效的结果。

    于是问题出现:既然团体意外险不能规避工伤赔偿风险,投保还有意义吗?是否属于多余支出?

    结合司法实践和企业用工场景,答案是:有必要投,但必须摒弃“免责幻想”,用对正确功能。团体意外险无法替代工伤保险、无法规避工伤赔偿,但依然是企业性价比极高的风险补充工具,核心价值体现在三大维度。
1. 填补医疗缺口,降低企业垫付压力

    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存在严格限制,仅赔付工伤目录内的医疗费用,自费药、进口耗材、康复理疗、意外门诊、小额摔伤扭伤等不在赔付范围内。而职场中多数意外都是轻微工伤、非工伤意外,比如日常磕碰、上下班轻微受伤、突发意外就医等。

    团体意外险覆盖范围更广,可报销社保外医疗费用、意外门诊、住院津贴等。员工发生小额意外时,可直接通过意外险理赔,无需企业垫付资金、无需走复杂的工伤认定流程,能极大减少企业的小额用工赔付支出,缓解资金垫付压力。
2. 化解劳资矛盾,降低纠纷概率

    工伤纠纷的核心矛盾,往往不在于法定大额赔偿,而在于医疗费用、康复补偿、误工补贴等细节争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员工所有损失都需企业承担,极易引发员工不满、仲裁起诉、舆情纠纷。

    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相当于给员工叠加了一层专属福利。员工可额外获得保险理赔,自身损失大幅降低,即便后续涉及工伤赔偿,也更容易与企业达成协商,减少劳动仲裁、诉讼概率,降低企业的法务成本和声誉损耗。
3. 低成本完善用工保障,适配特殊行业合规要求

    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同时鼓励企业为危险作业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建筑、环卫、高空作业、物流搬运等高风险行业,团体意外险是行业通用的补充保障。

    相较于高额的工伤赔偿风险,团体意外险保费极低、投保便捷、无需逐人备案,每年仅需少量支出,就能覆盖全员意外风险,是企业以低成本完善用工保障、贴合行业合规要求的最优选择之一。

    最后,给企业的建议:
1. 筑牢底线:全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这是企业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也是性价比最高的风险保障。工伤保险由国家兜底,覆盖工伤伤残、工亡、大额医疗、长期津贴等重大风险,能彻底规避企业的大额工伤赔偿风险,避免毁灭性用工损失。
2. 投保雇主责任险

很多企业混淆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二者核心差异极大:团体意外险保员工,理赔归员工;雇主责任险保企业,理赔归企业,其实雇主责任险才是真正降低企业赔偿责任的险种

    对于高风险、用工量大的企业,建议搭配雇主责任险。员工发生工伤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款可直接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用于赔偿企业因工伤支出的赔偿款,真正实现企业风险转嫁,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唯一合法的抵扣险种。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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