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74|回复: 0

老板给员工买的【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能抵赔偿!最新案例也这样说

[复制链接]

257

主题

257

帖子

781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781
发表于 昨天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车

企业避坑指南



前言

一笔看似“双重保障”的团体意外险,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竟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新的争议焦点。



“老板给我买了意外险,出事后保险公司赔了钱,难道他就可以少赔我了吗?”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本意是增加一份保障,但当保险理赔与工伤赔偿相遇时,往往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双重保障还是抵偿工具?

当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员工通常面临两条救济路径:一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二是依据保险公司理赔条款申请意外险赔付。

用人单位常有一种观点:“我为员工买了保险,保险赔了,我的赔偿责任就该相应减少或抵扣。” 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争议。用人单位认为自身支付了保费,理应享受赔付利益;而员工则认为,保险是额外福利,不能替代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这种理解上的偏差,正是众多劳动争议的源头。最新一批地方法院判例显示,这类纠纷在建筑业、制造业等高危行业尤为常见。

最高院明确,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疑中首先亮明观点:雇员所获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的赔偿责任。

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最高院阐释了其立法本意:旨在消除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实际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并不平等,若允许用人单位成为受益人,可能导致其利用优势地位,诱导或强迫员工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表示,从而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果允许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笔保险金,那么雇主就成为了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这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也扭曲了团体意外险本应具有的保障功能。

雇主赔偿后,也不能“代位”求偿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用人单位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后,能否取得员工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

最高院的答案同样是否定的。依据同上,用人单位支付了保费,但依法不能成为受益人,自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意味着,法律允许在人身损害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赔付和侵权赔偿,二者不相互抵扣。

同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赔偿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并非“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其履行义务后,不能自动“代位”获得员工本应享有的保险受益权。

最新案例,司法实践与最高院观点一致

最高院的答疑并非孤例,近期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清晰印证了这一裁判导向。


    例如,在江苏某建筑公司案(2025年判例)中,建筑公司为工地农民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农民工王某施工中受伤,获得保险理赔8万元。后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向公司索赔。公司主张保险金应抵扣工伤赔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是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其给付不能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的法定工伤保险责任,判决公司全额支付工伤待遇。

    在广东某制造企业案(2024年判例)中,员工李某发生工伤后,企业迅速进行了工伤赔偿。随后,企业以其是保险费支付方为由,要求将保险公司应向李某赔付的意外险金转付给企业。法院明确指出,该团体意外险指定的受益人为员工本人,保险金请求权专属于被保险人员工及其近亲属,企业无权主张,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这些最新案例均表明,司法实践严格遵循了《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将团体意外险定性为员工及其家庭的额外保障,而非用人单位转移或减轻自身法定赔偿责任的工具。

给企业与劳动者的启示

最高院的观点和最新案例,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对用人单位而言:

    端正投保目的: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应定位于增加员工福利、提升团队凝聚力,而非作为规避法定工伤责任的“护身符”。

    明确合同约定:投保时,必须明确指定被保险人员工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相关投保文件务必由员工本人知悉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履行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缴纳和工伤赔偿的承担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商业保险的赔付,不影响此项责任的独立存在和完全履行。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本应是一份温暖的“额外防护”。最高院的此次明确,正是为了确保这份“防护”能实实在在落在员工身上,回归保险的保障本质。

它划清了商业保险与法定责任之间的界线,防止福利“变味”。

对于企业,这则是一个提醒:提供福利值得鼓励,但履行法律底线责任永远是第一位。

END

微信号丨YQYB666vip



作者:微信文章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6-3-3 18:19 , Processed in 0.03730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