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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年金保险的Q&A – 离婚时的年金分割(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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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将参照日本厚生劳动省资料,整理归纳有关于日本年金保险的各类常见问题,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会保险加入及工资计算之服务,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目录:

一、和配偶离婚后,可以分割在婚姻期间中的年金吗?

二、协议分割和3号分割有什么区别?

三、夫妻无法协商一致时,其中一方可要求家庭裁判所将配偶的厚生年金保险金缴纳记录100%分割给自己吗?

四、除了2007年4月1日后的离婚,还有其他情况可以采用协议分割制度吗?

五、可以简单讲述一下年金分割的流程吗?

六、婚姻期间是20年,但在分割年金时只分割了不足20年的保险金缴纳记录,为什么?

七、在进行解除事实婚姻后的年金分割时,如何界定婚姻期间?

和配偶离婚后,可以分割在婚姻期间中的年金吗?

配偶双方离婚时,可以将二人在婚姻期间中的厚生年金保险金的缴纳记录分割为各自的缴纳记录,在将来领取年金时,根据分割后的缴纳记录计算能够领取到的年金额。分割方法有“协议分割(合意分割)”及“3号分割”两类。

协议分割和3号分割有什么区别?

协议分割指,在离婚或结束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时,仅限夫妻任意一方是国民年金第3号参保人的情况),并符合所有相关条件时,经夫妻二人或其中任意一方申请,分割厚生年金的保险金(亦包括在参加共济组合时缴纳的保险金)缴纳记录。采用协议分割制度分割的记录,仅限婚姻期间中夫妻二人的保险金缴纳记录。

另一方面,3号分割指,在离婚或结束事实婚姻关系、并符合所有相关条件时,经由身为国民年金第3号参保人的一方配偶申请,将另一方的保险金缴纳记录一分为二成各自的记录。能够采用3号分割制度分割的记录,仅限2008年4月1日后在国民年金第3号参保人期间内的记录。国民年金第3号参保人指,由厚生年金保险参保人或共济组合成员所抚养的、年龄在20以上且不满60岁的配偶。

两类方法的条件亦有区别,具体如下:


    采用协议分割时,夫妻二人经协议或法庭手续已商定年金分割的比例;

    采用3号分割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有成为过2008年4月1日后的国民年金第3号参保人的期间;

    无论采用哪类方法,申请日期应在离婚次日起2年内;如配偶死亡,申请日期应在配偶死亡日起1个月内。

夫妻无法协商一致时,其中一方可要求家庭裁判所将配偶的厚生年金保险金缴纳记录100%分割给自己吗?

一为了保护离婚夫妻中被分割一方的利益,年金保险金的分割比例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无法由任意一方自由决定。根据相关法律,年金保险的分割比例不应超过50%,且分割一方的比例不应超过被分割一方的比例。例如,可按以下分割:



除了2007年4月1日后的离婚,还有其他情况可以采用协议分割制度吗?

2007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的离婚及婚姻取消可以采用协议分割制度。婚姻取消指在以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经婚姻当事人、当事人亲属、或检察官向家庭裁判所递交申请,使婚姻被取消之情况:


    与非适婚年龄的人士结婚(例如童婚);

    近亲结婚;

    与被禁止再婚的人士结婚;

    缔结以欺诈或强迫等非法手段促成的婚姻;

    重婚(但因重婚被取消婚姻时,无法采用协议分割制度)。

可以简单讲述一下年金分割的流程吗?

    失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后申请信息通知书(情报通知书),也可以夫妻双方分别单独申请。

    日本年金机构发出信息通知书,如果是夫妻双方一起申请,则会分别交付一份信息通知书;如果只有一方申请,且尚未离婚,则只会交付一份信息通知书予申请一方;如果只有一方申请,且已离婚,仍会分别交付一份信息通知书。

    夫妻双方协商如何分割二人婚姻期间中的厚生年金缴纳记录。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确认分割比例,则准备可明确协商结果的证明资料。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其中一方可以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进行审判手续、调停手续或离婚诉讼附加处分手续,通过家庭裁判所决定分割比例。

    在离婚后,离婚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或者第3号参保人(如采取3号分割制度)填写《标准报酬改定请求书》,并连同相关资料提交至就近的年金事务所。

    年金事务所根据分割比例,修改夫妻双方的厚生年金的标准报酬,并将修改后的标准报酬分别通知离婚夫妻二人。如果离婚夫妻二人或其中一方有参加过共济组合,则也会收到来自共济组合的通知。

婚姻期间是20年,但在分割年金时只分割了不足20年的保险金缴纳记录,为什么?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可分割的是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中的厚生年金保险金的缴纳记录,即有关离婚或婚姻取消的婚姻期间。但是,如果婚姻期间与下列期间有重叠时段,则可分割年金的期间为,从婚姻期间中除去下列期间后的剩余期间:


    案外人作为任意一方当事人的被扶养人,成为第3号参保人的期间;

    任意一方当事人作为案外人的被扶养人,成为第3号参保人的期间。


在进行解除事实婚姻后的年金分割时,如何界定婚姻期间?

事实婚姻的婚姻期间为当事人一方作为当事人另一方的被扶养人,成为第3号参保人的期间。如果是已办理婚姻备案并成立的同性事实婚姻,则离婚后,该婚姻期间为以下期间的合计:


    有关离婚的婚姻期间;

    在成立同性事实婚姻之前的事实婚姻关系期间中,当事人一方作为当事人另一方的被扶养人,成为第3号参保人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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