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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工伤与意外险可以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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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工伤与意外险可以双赔

在经营中,企业出于各种目的,未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保,而团体意外险因保费低,而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一些企业以购买意外险代替参加社保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购买的意外险达不到抵扣工伤赔偿的目的,反而遭遇了巨大损失。即便选择购买商业险时,企业仍需要分清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案情简述



张三(化名)在2020年8月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不慎被铁钉钉帽弹伤右眼。劳务公司向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张三申请工伤认定,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张三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随后,张三向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经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7月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经鉴定,张三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第七级(28)项。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承建单位为项目的农民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承建单位引导张三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张三右眼视力受损构成9级伤残。承建单位想让张三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公司赔偿张三工伤损失,但是团体意外险理赔款由公司所有。

张三不解,咨询律师。

办案经过:



麦俊龙律师接到张三咨询,随即向其解答:工伤赔偿与保险理赔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当事人有权获得双赔。

首先,两者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保险赔偿依据的是《保险法》、《民法典》。工伤保险属于社保的一种,强制缴纳,而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自愿购买。

其次,两者的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赔偿主体是社保基金,未依法购买社保赔偿的则是用人单位,如本案中的劳务公司,而团体意外险赔付的主体是承保的保险公司。

再次,赔偿范围不同。工伤的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等;而团体意外险保险赔付金则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住院补助等。

此外,作用不同。工伤保险的作用是转嫁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团体意外险则没有转嫁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作用,意外险转移的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时的财产损失风险。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如果洗衣机和洗碗机,作用不同。雇主责任险则是类似于工伤保险,转移雇主的用人风险。

最后,受益人不同。工伤保险的受益人是公司,虽然工伤保险赔偿款支付给工伤劳动者本人,但是转移了公司的支付赔偿风险;而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

在实践中,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也有不同判法,各省市有不同的判例。如沿海地区多支持双赔的判法,也有一些省份认为用人单位购买意外险的意图是转移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支持用团体意外险赔偿款抵消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广西各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判例均赞同双赔的判法,只有玉林中院采取了意外险理赔款抵消工伤赔偿款的判法。

麦俊龙向张三解释相关风险,建议分两案起诉追讨工伤赔偿与保险赔偿。

办案结果:工伤获赔偿近30万,意外险获赔偿16万。



工伤案件提起劳动仲裁,获得仲裁支持,共获赔偿近30万元。

保险合同纠纷案直接到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因医药费劳务公司已支付,因此起诉仅主张残疾保险金16万元。承建单位为项目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人数为200人,保险责任意外身故、残疾,每人保险金800000 元,司法鉴定张三构成九级伤残,依据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为16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16万元残疾保险金的诉请,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理赔款直接转账至张三账户。

案件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人身意外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即便为员工购买了意外险,仍需依法缴纳社保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可以获得意外险、工伤保险赔付。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险允许双重赔偿,其中医药费作为财产损失,遵循以实际损失为险的原则,一般社保+商业险的理赔限额不超实际医药费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总第300期)、(2020)苏民再32号、(2018)鄂民再214号、(2021)新43民终663号、(2021)新23民终706号、(2021)苏13民终209号。



以下为麦俊龙律师办理部分经典案例:



1、曾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不批捕;

2、覃某涉嫌强奸罪,不批捕;

3、姚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批捕;

4、蔡某涉嫌诈骗罪,不批捕;

5、黄某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不批捕;

6、姚某涉嫌买卖、制造枪支罪,不批捕;

7、罗某涉嫌买卖、制造枪支罪,判三缓三;

8、陆某涉嫌买卖、制造枪支罪,判二缓二;

9、钟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10、邢某涉嫌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三缓 三;

11、蓝某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不起诉;

12、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缓刑;

13、黎某涉嫌强奸罪,缓刑;

……精彩仍在继续

律师简介



麦俊龙律师

执业证号:14504201710010252

联系电话:13481412872

(微信同号)

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成都中医药大学,自学考过司法考试,2015年从三甲医院跨界到律所执业,主要专业方向: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破产业务等。

曾成功办理过数起取保候审,不予逮捕,不起诉,缓刑案件。

撰文:麦俊龙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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