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93|回复: 0

意外险赔了,工伤保险需要抵扣吗?

[复制链接]

205

主题

205

帖子

625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625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同时符合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理赔条件时,企业能否以已获得意外险理赔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本文将厘清两种保险的法律关系,帮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1
两种保险的性质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意外险,是一种员工福利,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则是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02
两种保险可兼得意外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基于一个核心原则:两种保险性质不同,可以并行获得。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劳动者获得意外险理赔后,用人单位可以抵扣工伤待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因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而减少或免除。 法律不支持抵扣的主要理由如下:
    法律渊源不同:意外险属于商事合同关系,工伤保险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功能定位不同:意外险是商业保障,工伤保险是法定保障;

    责任主体不同:意外险由保险公司理赔,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承担;

    立法目的不同:意外险分散风险,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03
用人单位不能偷换概念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我为员工买了意外险,出了事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购买意外险只是补充福利,绝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即使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免除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04
劳动者必知的维权要点1.同时获得两种理赔不冲突:获得意外险理赔后,仍可全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单位拒办工伤可维权: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自行申请;3.保留证据至关重要:保管好劳动合同、事故证明、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4.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工伤维权程序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



结语


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障体系,互不替代。劳动者在获得意外险理赔后,仍有权享受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律责任而非选择。试图用商业保险替代法定保险,最终只会增加自身风险和法律成本。希望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了解自己的权利,每一个用人单位都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有帮助,欢迎点赞、收藏和转发,让更多人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END



往期推荐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两者仅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

劳动合同里的坑,远比你想到的多!(附避坑指南)

五险一金,员工说不想买,单位就可以不为其购买吗?

什么情况解除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经济补偿?

单位没给员工买工伤保险,员工发生意外时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img   />

声明:本公众号内容仅供参考,有误请联系修改或删除,侵权请告知。

作者:微信文章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5-9-20 00:50 , Processed in 0.038674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