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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税局严查个人境外收入,香港保险分红收益是否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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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随着 CRS(共同申报准则)的深入实施,国家在跨境投资监管,特别是针对逃避税行为的监测上,技术不断进步,政策持续强化,全球征税的执行力度日益加大。

自 CRS 信息交换常态化后,越来越多境内客户收到税局关于境外收入申报的问询。

中国税务居民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纳税居民常见误区提醒



境外所得征税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无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对 “境外所得” 的明确列举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 36 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 50% 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CRS 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的逃税行为。目前,中国已与 125 个国家 / 地区(包括香港、新加坡、开曼等)实现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境外资产、收入数据对税务机关愈发透明。

境外(香港)保险的分红收益是否在征税范围?


保险的分红收益不属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即成为债权人,债权会产生利息;个人拥有股权,则成为股东(投资者),可凭借股权享有企业股息和红利,公司可现金或股票形式派发。

深入分析香港保险分红,并不符合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的征税范畴:


保险的理赔款不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保险赔款无需纳税,无论是重疾理赔还是身故赔偿,只要基于保险责任的赔付,均免税。



香港保险的身故赔付金额包含保证部分与非保证部分(分红),所有理赔款都无需缴纳税款。而且按照国际惯例,即便未来我国开征遗产税,保险理赔款也免征遗产税。同时,我国对于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是否征税尚无明确规定。

综上,目前对于保险(境内、境外)的分红收益征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即当下无需缴税。

这也是为何境外所得的税款追缴多集中在券商、港美股领域。

近期,不少朋友反馈收到中国税务局催缴海外收入纳税短信,高净值人士该如何应对?

收到注明来自“中国税务局”的催缴海外收入短信,许多拥有跨境资产的中国税务居民难免心头一震——是税务稽查开始了?还是新型诈骗?海外资产配置会否受影响?

具体应对措施




01 确认短信真实性

收到涉及海外收入的税务通知短信,首要通过官方权威渠道核实真实性:



    官方热线核查:拨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 12366,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短信关键内容(如通知年份、收入类型),请客服核实是否确有申报要求。

    办税服务厅现场确认: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常按户籍地或主要居住地划分),向窗口工作人员出示短信,申请查询税务系统内是否有对应通知记录,税务机关将依据系统数据出具书面说明。


重要风险提示:


    警惕钓鱼陷阱:国家税务总局不会仅通过短信要求转账或点击链接办理补税,含不明链接的税务短信极可能是诈骗,点击可能导致个人信息及财务数据被盗取。

    严禁非授权支付:未经官方双重确认欠税信息真实性,依据短信指示转账可能造成资金损失。




02梳理境外收入清单

纳税人需全面整理跨境收入,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境外金融资产收入,如机构出具的年度综合对账单,涵盖银行账户余额、交易流水、股息利息明细,以及证券投资年报,包含交易记录、持仓市值及收益明细等。

    收集非金融资产证明,如房产租金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

    整理特殊收益凭证,如境外保险现金价值报告、离岸公司分红决议书等。


典型案例警示:山东居民张某收到税务核查通知后,经梳理发现未申报境外股票账户资本利得 32.6 万元、离岸银行账户利息收入 8.4 万元,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 11.2 万元。

03判定纳税义务


明确所得性质与来源地,区分不同境外收入类型。同时,查看中国与收入来源国是否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若已签订,可享受相应优惠税率。注意抵免范围,仅限境外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且需提供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及时申报抵免的纳税人,可在境外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5 个自然年内追溯补办,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不加收滞纳金。

04选择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适合收入简单或有时间研究申报流程者。推荐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或电子税务局线上操作,境内收入系统通常自动填充,境外收入需手动录入并换算成人民币。若选择线下申报,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税务局办理。

    委托申报:适合收入类型复杂或缺乏跨境税务处理经验者。可委托专业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师申报,但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05按时完成申报


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纳税人必须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上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含境外收入申报)。逾期申报可能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严重者影响个人征信,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查案例实证:浙江居民陈某某因 2018 - 2022 年间累计隐匿境外虚拟货币收益 84 万元,被稽查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127,200 元。税务机关强调:“应税收入无论金额大小、来源地域,均需依法履行申报义务。”

核心提示:

金税四期系统已实现与外汇管理、跨境支付、CRS 金融账户信息实时交互,税务机关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纳税人应建立常态化跨境税务合规管理机制,必要时借助专业税务师团队开展年度税务健康检查,从根本上防控稽查风险。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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