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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中你不知道的(二):保险合同中核心主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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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篇写到了因老友咨询相关涉港险财务纠纷执行的问题,所以钻牛角尖去研究了两地相关法律条例,并且通过渠道取得了十余家香港保险公司的保单样本合同。

发现了香港各保司的合同有些地方的确很有意思,都各自有自己的特色和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转换也都有一些不同的规定。

而不是像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合同范本一样,遵循法律法规约定和行业特定惯例,基本上大同小异,窥一斑而知全貌。

于是想就香港各保司间合同的差异做个系列,以便有心人更好的选择各个主体,所以第一篇关于合同法律解析的文章我想就各个主体做一下简单的解释。

看一份合同,首先就是看合同主体,通俗意义上就是所谓的甲乙丙丁各方,以及各方在形成该契约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香港各保司的保单样本合同中包含的基本核心主体为:公司(各保司)/保单持有人/受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一.公司

不用做过多解释,跟哪家保险公司投保,就是对应哪家保司。

二.保单持有人

首先肯定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与保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通常也是投保人,是缴纳保费并享有合同权利的主体。

在各个保司的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单列一条明确保单持有人的条款,用以保障持有人权利的同时,也能避免与其他核心主体混淆。

保单持有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给自己投保人寿保险时,这时候核心主体中的保单持有人和受保人(被保险人)就为同一主体。

也可以不是投保人本人,如果给子女投保,那么此时保单持有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与受保人不为同一人;也可以定受保人(被保险人)成为保单持有人。

保单持有人的概念与国内《保险法》中的“投保人”概念基本没有太大差别。

香港法律更偏向于强调保护保单持有人对保单的财产性权利,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合同有广泛控制权(法律术语,有限制的控制权,对应绝对控制权)。

可以修改受益人/退保/领取相应的分红或者现金价值,也可以在符合条款约定的前提下转让保单,进行保单质押贷款等。

同时也可对保司投资表现/财务状况等有知情权。也是发生纠纷时拥有司法救济权的主体。

香港法律关于保护保单持有人有特别的规定,香港保险业监管局要求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提供中英双语合同及条款说明。

投保寿险时通常会有21天冷静期,在此期间内保单持有人可无条件退款并全额退款。

这一点毋庸置疑,确实比国内的保险合同更人性化对投保人保障力度更大。

三.受保人(被保险人)

对应国内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通常是指保险标的核心主体,其生命/健康受保险保障,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实体主体

受保人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合同标的就是因受保人的各项风险而形成。

如人寿保险中受保人的死亡风险,医疗保险中的疾病风险。

与保单持有人的关系参考上一条,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主体。

如果是不同主体,那么就要与保单持有人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什么?

按照香港法律要求,简单举例说明就是1.亲属关系;2.经济利益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雇佣关系,商业合伙人关系等);3.其他如由法律确定的赡养义务人关系等。

可保利益一定要在投保时存在才可为受保人进行投保。

如受保人与保单持有人并非同一人,受保人虽没有保单控制权,但也有权知悉保单的存在及保障内容。

大多数人寿保险保单可能会要求受保人书面同意投保。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引起犯罪。

受保人在医疗保险合同中同时会是受益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无需经过保单持有人。

未成年子女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受保人,父母可为子女投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经过法定监护人代为同意才可以投保。

在受保人(被保险人)这一点上,香港保险更广泛,允许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主体投保,如债权人为债务人投保,商业合伙人互相之间投保。

国内是仅限于亲属关系或劳动关系投保。

香港的保单持有人可自由变更受益人(除非设定为不可撤销受益人),国内需要经过受保人同意才可变更。

保人最大的风险就是刚才提到的道德风险

由于不是全部保司都强制需要受保人同意,有可能在受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投保高额寿险,引发后续相应法律纠纷。

四.受益人

受益人通常不用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只是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一般有身故受益人,如寿险中受保人的死亡赔偿金接收人;

有生存受益人,如年金保险中定期领取年金的人;

有医疗/重疾险受益人,这个一般就是受保人本人。

所以,受益人可以是保单持有人本人,可以是受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如配偶/子女/信托机构等。

受益人在指定方式上分为指名受益人,明确益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特制某人。

类指受益人,按身份关系描述如法定继承人,这个存在引起法律纠纷及争议的风险。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通常视为是受保人的遗产,参考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受益人的核心权利就是保险金的请求权,同时有受限的知情权,仅可查询保单状态是否有效,无权获知保单详细信息。

受益人不一定是一名,可以有第一受益人,也可提前设定次级受益人;也可以指定多名受益人按不同比例分配或均分。同时也可能不是自然人,可以指定家族信托为受益人。

在与内地法律的对比中,香港允许保单持有人单方变更可撤销的受益人,国内保险法规定需受保人同意才可以。

以上就是关于香港保险合同中各核心主体的相关法律分析,事前咨询专业人士,考虑周全,合理设定受益人,基本可以规避相应道德风险和法律纠纷。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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