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牛保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0|回复: 0

对外投资规定出台之际回顾香港保险——跨境投资之五

[复制链接]

1277

主题

1277

帖子

3841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841
发表于 昨天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对外投资规定”)出台之际,讨论香港保险的声音比平日多了不少。有人问,用换汇便利买了几十万港险,保单会无效吗?有人问,听说将来要追缴保单分红的个税?也有从业者担心,港险以后不好做了。这些问题比较复杂,在此仅做简单探讨。权威答案还请咨询官方。问题零、CRS与购汇


首先讨论两个前置问题。

CRS(共同申报准则)。对于内地居民,保单信息目前已在税务局掌握范围内。CRS(共同申报准则)从2018年9月起,香港和内地开始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如果是储蓄型或投资型(有现金价值的)港险,保单现金价值、年度分红、退保/理赔金额这些数据,香港金融机构会报回中国税务总局。因此不要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购汇。买港险的大部分人都是走每年5W美金的便利换汇额度,但换汇便利额度明确禁止向投资型境外保单汇款。个人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填《个人购汇申请书》时,上面写得清楚: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虽然之前管理相对宽松,有人用"因私旅游+境外就医"的组合理由通过了。但这不是正式通道,银行口径也不统一,别指望稳过。一旦被查到,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便利化额度取消。

如果不走便利换汇额度,走对外投资通道呢?至少目前我没有听说有人走过这个途径。对外投资规定出台后,以后是否会发布这样的途径,可以保持关注。但我对此不乐观,即使未来发布路径,门槛应该也会高得多。
问题一、香港保单会不会无效?

答案是不会。那些说涉嫌无效的律师,我有点怀疑他们的律师证是不是自己印的。保单有效性是实体法律问题,因为保险合同受香港法律管辖,换汇途径不会对其直接影响,当然不可能影响其有效性。因为外汇法规管的是资金怎么出境,一旦违反,后果是罚款、进"关注名单"、购汇受限等等,但不会影响一份在香港签署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但保险有效不代表没有麻烦。有两个现实问题:

续费。 许多人缴费不是趸交,每年续保的费用当年支付。如果境外资金不足,或者第一年用灰色渠道把钱弄出去了,后面怎么办?这里头是有风险的。

资金回来。 退保或理赔,保险公司签一张支票,把钱打进你的香港银行卡,钱还在香港。如果转回内地,银行会问资金来源。这就可能回到当初资金的出境路径,以及涉及所得税等问题。不过对普通中产来说,这个问题今天几乎不存在,外卡境内消费的问题已经快消失了。至于那种购买数千万、数亿储蓄险的大户,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问题二、港险分红、退保收益要交税吗?


首先薄荷君是一个守法公民,这个是大前提。具体应不应该缴税?这个问题有点复杂,得拆开看。

1,理赔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写得很清楚,保险赔款免征个税。身故、重疾、医疗、意外赔付,无论保单在哪买、什么类型,只要是保险事故导致的赔付,都免税。从1994年老个税法到现在,这条从没变过。
2,分红、年金、退保收益:是否征税目前存在争议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过一个文件——国税函〔1998〕546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保户的"利息",按"其他所得"征20%个税。这条从1998年执行到2018年。然后2018年个税法修订,把"其他所得"这个税目整个删掉了。紧接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了2019年第74号公告,明确废止了546号中关于保单利息征税的规定。

现行个税法列了9项应税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有的观点认为,保单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但也有观点认为,利息、股息、红利是债权和股权产生的收益。保单分红是保险公司盈余返还,不属于上述范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 条第(六)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个“等”就是玄妙和模糊之处了。不知道当年国税总局废除相关条款时,出于什么考虑,没有衔接新的解释。

2018年,中国首次实施CRS数据交换那年,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特聘研究员杨默如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提到:"税务总局对保单分红是否缴纳个税,尚无专门规定,目前领取保单分红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科研所是下属研究机构,其特聘研究员的发言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立场或法律解释。但另一方面,地方税务局恐怕也没有权力解释这个条款,估计还得请示到国税总局。

目前基本达成共识的观点是,纯投资型保险(例如储蓄险)若定期获得分红,且分红现金已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税务机关大概率会将其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税(目前不是官方口径,但反映了大部分专业人士对未来执法趋势的判断)。

对于重疾、人寿等包括投资属性的保险,则是争议比较集中的地方。有认为需要缴税的,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法律因缺乏适用税目而不收税。这种观点认为,未来如果收税,需要关注三条路径:第一条:修法。 全国人大把保单分红加进个税应税所得。第二条:一般反避税条款。 个税法第八条加了反避税规则:个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局可以调整。但这条的适用前提是存在"避税安排"——你得在规避一个本来应该交的税。如果一项收入在法律上从来就不属于应税所得,就没有"规避"可言。第三条:国务院行政法规。 在全国人大法律明确授权下,国务院可以对保单分红的税务处理出规定。但这同样得等法律先开口子。

在实际操作环节,大部分地方实行不征税、不追缴(北上广深、江浙等绝大多数地区)的做法。税务机关未将境外保险分红纳入日常征管,暂无批量补税案例。少数地方则对此征税。例如,哈尔滨曾对境内分红险按 “利息、股息、红利”20% 代扣代缴;网传湖北曾有征税的内部口径,但未正式发文、未推广。

薄荷的建议是:因为CRS数据已经在了,一旦哪天实施口径变化,补缴的风险是实实在在的。因此在申报境外收入时,如果存在已分到手的红利,应当如实申报。如果税务局要求缴税,记得要求把缴纳的保费扣除。也有观点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通知来应对,详见境外个税三种通知方式,分别如何应对?
实际操作必须考虑的事项


之前提过的缴费问题,很多人没认真想过。 港险多数不是趸交,要连续交很多年。你今年用灰色通道把钱弄出去了,明年呢?后年呢?2026年的监管环境已经很清楚了——八部门整治方案、香港金管局新措施、CRS交叉比对,灰色通道在逐年收窄。现在能走通的路,三年后不一定还能走通。

如果未来某一年资金汇不出去了,保单就会因为断供而失效。 大多数储蓄分红险有一个月左右的宽限期,过了宽限期还没交保费,保单就失效了。虽然两年内还能申请复效,但手续要麻烦得多。

已经买了或者打算买港险的人,建议认真想三件事:

第一件事:盘点境外资金来源。 你在境外有没有合法收入?有没有已经合规出境、可以动用的资金?如果有,直接用这些资金交保费,别每年都想办法从内地"搬运"。

第二件事:优先考虑趸交。 如果资金允许,一次性交清保费,彻底摆脱"每年都要搬运"的焦虑。趸交没有续费压力,不会因为某一年汇路断了而失效。

第三件事:如果只能期交,先想好Plan B。 评估一下:如果以后灰色通道彻底走不通了,怎么办?境外有没有备用资金?这个评估要在投保前做,别等到交不上保费了才想起来。



作者:微信文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菜牛保

GMT+8, 2026-6-13 03:21 , Processed in 0.034705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