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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的斩杀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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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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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知道香港保险的斩杀线吗?

本期主人公陈先生在患了心脏病后,不仅保险公司一分不赔,甚至反被保险公司追着告到他破产为止,可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本期咱们基于香港高院的五份判决书分上下两期,给大家还原这场离谱的案件。

祸起萧墙:

1990年,主人公陈先生向美国友B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1995年加买了危疾保险,类似境内的重大疾病保险。

后来他患上了心脏病,因此1999年9月,陈先生向美国友B保险索赔,然而美国友B保险却说,自己跟陈先生并没有合约,陈先生应该向美国友B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索赔。

我美国友B保险有限公司跟美国友B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主体,可这个说法陈先生不接受。

于是同年,陈先生起诉,要求美国友B保险公司赔偿,对此美国友B保险在抗辩书中称,美国友B保险已于1992年10月在公司注册处正式改名美国友B保险有限公司,并且向法庭申请剔除美国友B保险为被告。



经高院法官确认,陈先生的确应当向美国友B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索赔,因此命令剔除美国友B保险,准许陈先生更正被告名称。

并于2000年10月法庭评定陈先生应支付美国友B保险诉讼费68654.2港币。

这里给新朋友补充一下,香港跟内地有一点不同,一旦败诉的话,败诉方是要支付对方诉讼费的,毕竟占用了人家时间精力嘛。

那么回到这个案子,在高院作出剔除命令和诉讼费命令后,陈先生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支付诉讼费给美国友B保险公司,而这就成为了后续一系列悲剧的源头。



反戈一击:

2000年11月,美国友B保险按照高院判决,向陈先生催债,可陈先生却不予理会。

2001年1月,美国友B保险正式向法院提交了关于陈先生的破产申请,2001年5月,陈先生出庭宣称自己没有对美国友B保险提出诉讼,因此他没有欠美国友B保险任何诉讼费用。

然而诉讼费的决定是高院做出的,陈先生的这个理由高院并不认可,既然未履行债务,事实清楚,因此同一天高院就做出判决,对陈先生做出破产命令。



连环夺命:

对于这个结果,陈先生不服,认为美国友B保险是一家不存在的公司,他没有向美国友B保险提出索赔,因此针对破产令向高院上诉。

然而早在1999年9月,美国友B保险的律师就给陈先生发函,要求他修改索赔书,否则美国友B保险有限公司将会申请剔除其索赔书。

可陈先生没有理会,这才有了后面美国友B保险向高院申请剔除被告等一系列事情。

而高院经审理也确认,先前判决已经告知了陈先生,由于他将一家没有合约关系,没有赔偿责任的公司牵涉入案。



因此法官命令其剔除美国友B保险为被告,陈先生自始至终都知道该命令,但却没有按照命令支付诉讼费给美国友B保险。

那么美国友B保险作为债权人可以在陈先生不支付债务时提出对他的破产申请,因此2002年5月高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上诉。

可关键来了,既然陈先生再次败诉,高院命令他又要支付本次的诉讼费给到美国友B保险有限公司,那么陈先生最后到底要赔多少呢?

下半部分更精彩......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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