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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非员工也能获赔?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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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你是否以为,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只有正式员工才能被保障?一个真实案例打破了这种误解,揭示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可能更广。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故事,了解其中的法律真相。





案件经过



弘韬公司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 #团体意外保险,保险公司签发了电子保单。保单显示,投保人是弘韬公司,被保险人有19人,具体名单中包括了小徐。保险责任涵盖意外身故赔偿100万元、意外医疗费10万元,总保额超过2300万元,总保费为26600元,保险期限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

弘韬公司支付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也在2021年8月4日开具了发票。

2021年12月1日中午,小徐在进行电梯支架测量工作时,不幸高空坠落受伤。他被紧急送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事后,司法鉴定中心确认,小徐的死因是高坠导致的胸部闭合性损伤。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352.15元。

小徐的亲属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2022年1月27日,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通知书称,小徐出险时是双雨公司的员工,并在双雨公司承接的工程工作中发生事故,因此不属于弘韬公司投保团体的成员。保险公司认为,这份保单是团体意外险,虽然投保时记名,但出险时小徐不是投保团体的成员,所以拒绝赔偿。



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首先澄清了两个关键概念: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 #财产保险,保障的是雇主对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的赔偿责任。在这种保险中,受伤者是否与雇主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是决定理赔的重要条件。

而团体意外险则属于#人身保险,它通过一份保单为一个团体的多名成员提供人身保障。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的人身保险。这里的“特定团体”可以是公司、组织或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成的团体。对于公司或组织,投保人就是该实体本身;对于其他团体,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重要的是,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能少于3人,而且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承保团体险时,一般应获取被保险人同意的证明和名单,但也有例外情况。

因此,法院指出,团体意外险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团体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关键限制在于:团体不能以买保险为目的而组建,且投保时被保险人至少要有3人。

在本案中,这是一起团体人身意外险纠纷。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与弘韬公司就“团体成员”的定义有过特别约定。既然弘韬公司投保时明确将小徐列入被保险人名单,那么小徐在事发时就是合格的被保险人。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小徐属于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小徐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承担理赔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徐亲属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总结启示



这个案例清楚地表明,团体意外险的保障对象不一定局限于公司的在职员工。只要投保时被列入被保险人名单,且符合团体险的基本要求(如团体非为购保而设、人数达标),即使没有正式劳动关系,也可能获得保障。这提醒企业和个人:在投保或理赔时,务必仔细核对保单条款和名单,了解自身权益,避免因误解而错失保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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