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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建设工程项目中团体意外险能否抵扣人损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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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指引

      最近接到一个二审的案件,案情是一个农村自建房房主将房屋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了一个有施工员证的个人,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由承包人自担责任,与此同时,自建房房主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以防出现意外,可以将保险赔偿金与人损赔偿金进行抵扣,减轻自己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搬动器械的时候扭伤脚,构成十级伤残,团体意外险赔偿了四万多。在一审中,承包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起诉,要求我方承担23万元的人损赔偿金,法院判定其败诉,认定关系为承揽关系,我方不承担责任。对方上诉,认为我方农村自建房超过了3层,按照《建筑法》应当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公司或者团队,不能发包给个人,我方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02案情分析

      尽管大部分案件在二审中大多是维持原判,但是这个案件依然还是有很大的风险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根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农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房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住房建设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法律、法规对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由这三条法条以及检索相关案例可知,农村自建房超过了三层的就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受建筑法制约,并且应当由有资质的公司或团队进行承包,不可以承包给个人。因此我方是需要承担20%-30%的选任过失责任。

03争议焦点:在本案中发包方购买的团体意外险赔偿金能否抵扣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金?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与人损赔偿或者工伤赔偿进行抵扣的。不抵扣的理由如下:

1.、公司或者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试图以团体意外险来抵扣工伤应当赔偿款项。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公司为雇员投保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雇员,受益人应为雇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因投保人公司并非案涉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故公司上诉主张以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抵扣工伤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那么检索了案例会发现,也有一些法院支持抵扣,理由如下:

1.根据填平原则,雇员不应当得到双倍赔偿,雇主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或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降低自身的风险。本质上与购买责任险的目的一致,两者均非属对施工人员的一种福利。在遭受工伤的施工人员领取保险理赔款后,其所遭受的损失已得到相应填补,此时减轻或免除用工主体的赔偿责任,并不会损害受伤人员的利益。

2.如果认为保险理赔金不能折抵雇主的赔偿责任,则,今后的雇主(企业、个体经营者)对投保此类保险意愿会将更低,如果企业均不再投保此类保险,而最终受损的法益将是:本就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务者,在遭受伤害时更加不能得到及时赔偿。

04本案中对于团体意外险能否

抵扣赔偿款的抗辩思路

1. 首先说明我方不负有为对方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为承包人购买商业性团体意外险,是我方基于善意和风险防范意识所采取的自愿性风险保障措施,与法定的工伤保险义务无关,故不能认为我方购买团体意外险是为了替代社会保险。

2. 检索其他案例发现,支持的裁判观点主要是认为《保险法》第 39 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现实背景,立法初衷是禁止用人单位克扣员工的保险金或完全据为己有从中获利,故规定保险金直接归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所有,但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从中间接受益。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若不能从中间接获益予以抵扣,则基本没有用人单位愿意投保,劳动者也会因此失去一种额外的商业险保障。抵扣具有正当性,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应该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若用人单位投保的本意是减轻自身的责任,则允许抵扣不仅可实现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的双赢,也符合“谁出资,谁受益”的经济利益驱动原则。并且该条款其规制的核心是具有人身依附与管理从属性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如前所述,我方与承包人之间是平等的承揽合同关系。承包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我方仅接受工作成果,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与管理支配关系。因此,本案法律关系根本不符合《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所预设的“不平等主体”前提。将该条款直接适用于本案,属于法律适用对象的错误。

       我方购买该团体意外险的真实目的,绝非为了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受益人”而获利,而是为了分散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其性质是对我方自身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进行风险转移的财务安排。保险金支付给受伤的承包人,是履行保险合同,但其经济实质是用于预先覆盖本应由我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对应的损失部分。

05法院最终认定



06律师提醒

      尽管在实务中,能够找到不少认同抵扣的案例,但是多数法院还是认为不能抵扣,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在建筑工程领域的保险都购买为雇主意外险,这样法律认定上面不存在争议。雇主意外险的受益人直接为雇主,那么这笔钱由雇主赔偿给雇员在法律上就可以被认定为赔偿款。同时,尽管本案中团体意外险被认定能够抵扣赔偿款,但是依旧具有一些特殊性,如上文所述,投保人不是公司,也不是为了通过投保团体意外险来逃避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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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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