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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外险能否抵消雇主用工风险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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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十个风险及预防措施(四)——雇主责任》中提到,很多司法案例已经证明,只要雇主雇佣人给自己干活,出了事儿,雇主或多或少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现行法律,对雇主并不友好。

然而老百姓以雇主身份,雇佣保姆、护工、装修人员时,要买个合适的雇主责任险还是比较困难的,市场上相关产品比较少。特别是临时用工的情况,更难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

其实不光是老百姓,包括很多用工企业,想要为其员工/雇工买一份合适的雇主责任险,很多时候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有时是产品设计与企业需求不相符,更多时候是费率较高。

基于此,实践中会有一些企业为员工/雇工购买费率相对较低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代替雇主责任险。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条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是很有必要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员工/雇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那单位花钱买意外险是为了啥?

山东高法在2025年3月1日曾发过一篇《雇工在施工时受伤,雇主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能否抵扣赔偿款》的微信公众号文,文中也提到,“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能否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在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双赔原则,该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不能抵扣雇主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损失填平原则,即单赔原则,该观点认为,理赔款应当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虽然山东高法在该文中认可第二种观点,然而经常打官司的朋友都知道,这种有争议的问题,每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时期、同一法院不同庭室法官的意见可能是完全相反的,对此,我在《当交强险不再赔付停运损失,出租司机做原告的小额诉讼案件也就随之减少了》一文中有过举例说明~

就个人意见来说,对于这个话题,我认可抵扣雇主赔偿责任的观点,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个原因是这份保险是雇主花钱购买的,一般来说其购买目的不是为了当员工福利,而是为了出险后减轻单位赔偿责任;第二个原因是这种意外险可以买多份,雇主购买该险种,并不妨碍雇员再购买几份,雇主的购买行为对员工来说是纯获益行为,没有任何损失。

对于雇主来说,如果确实因不便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选择为员工/雇工购买(团体)意外险,那么可以考虑与被保险人签订一份协议,清楚约定如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保险赔款可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这样一份协议,相信即便闹到了法庭,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也会大大提升。

当然,还是希望各家保险公司多出一些相关实用性保险产品,少搞一些花里胡哨的“新品”。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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