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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离婚时给孩子买的香港保险,法院明确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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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什么越来越多父母愿意专程赴港为孩子配置保险?除了产品本身的保障优势,更核心的考量其实藏在保单架构设计家庭财富保护的深层逻辑里。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内地法院的真实判决,带大家看清香港保险在婚姻家事场景中的独特价值。


一、案情回顾:1500 万香港保单,成离婚后财产争夺焦点

魏某与王某曾经历离婚 - 复婚 - 再离婚的波折,争议的核心,是复婚后王某为两人婚生子投保的一份香港友邦「简爱・延续」保障计划 2 (保费 1500 万)。





离婚后,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这份保单的现有价值(暂计 100 万元),理由很明确:



1.他认为保单实际控制权在王某手中,条款约定显示王某是最终权益人,而非为孩子规划的保障;

2.他主张投保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多次要求将受益人变更为孩子被拒,怀疑王某可能恶意处置保单利益。

面对诉求,王某则提出了三点关键抗辩:

1.投保资金来自个人婚前财产,并提供了夫妻财产未混同的证据及 1500 万保费支付证明;

2.保单虽由自己暂时持有,但本质是对孩子的赠与,目的是保障孩子未来利益,并非个人资产;

3.香港保单条款虽未直接写明孩子是最终受益人,但明确约定 受保人(孩子)年满 18 岁后将自动成为保单持有人,届时所有权益都会转移给孩子,符合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二、法院判决核心:保单涉及孩子权益,不予分割!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只有一个——这份香港保单是否属于对孩子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明确结论:涉案保单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要依据有两点:

1.从保单条款看:虽然条款未直接确认孩子的利益,但也未 否认;且合同明确约定 孩子年满 18 岁后自动成为保单持有人,说明孩子是保单的 最终权益归属方,分割保单会直接损害未成年人未来利益。

2.从双方意愿看:魏某与王某均认可投保初衷是为孩子未来利益考虑,若此时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会违背最初的保障目的,与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原则相悖。

最终法院裁定:魏某需待王某实际占有、处置保单款项(如退保、挪用利益)后,再另行主张权利;当前阶段,对其分割保单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从判例看香港保单:3 个财富保护关键点

这则判例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更给有类似需求的家庭提供了明确参考—— 香港保单的优势,远不止产品本身,更在于架构设计带来的财富隔离能力
1. 隐蔽性:司法管辖差异下的 财富保护屏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除特殊情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部门批准外,内地法院不得派员赴港澳台地区调查取证

这意味着,若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孩子配置香港保单,在缺乏明确线索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通过常规司法程序查询到保单存在,从而为孩子的专属保障筑起一道隐蔽的屏障。
2. 定性优势:默认作为 对子女的单独赠与

从本案及类似判例来看,香港分红型保单(尤其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在司法实践中更易被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单独赠与,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婚姻破裂,只要保单未被投保人(如本案中的王某)恶意处置(退保、挪用),法院通常会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支持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 灵活架构:控制权与权益归属的 精准分配

香港保单的核心优势之一,是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三者的灵活设置

投保人(持有人)拥有保单的暂时控制权(如缴费、调整受益人);

受保人(通常是孩子)在达到约定条件(如年满 18 岁)后,可自动成为新持有人,获得保单全部权益;

这种设计既保证了父母对保单的初期管理,又能确保财富最终归属孩子,避免婚变等风险对孩子未来保障的冲击。
声明

本文核心法律逻辑及判例细节参考自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香港保险产品架构及条款解读内容来源于香港友邦等保司官方公开信息,具体保单权益及法律适用需以保司条款及专业法律意见为准。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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