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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意外险理赔,用人单位能否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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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治日报 民事审判 山东高法

在日常生活中,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用人单位以为为工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替代工伤保险的责任。那么,工人获得意外险理赔后,用人单位能否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建筑工人郭某在某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落,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郭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认定为工伤。

调查发现,该公司并未为郭某缴纳工伤保险,但曾为包括郭某在内的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与郭某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伤残待遇、医疗补助金等共计7万元,双方承诺此后再无争议。

2022年8月,经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了12万元理赔款。此后,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支付的12万元理赔款已超过协议约定的7万元,自己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甚至还要求郭某退还“多支付”的5万元。

郭某则主张,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意外险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此免除,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不得扣除12万元意外险理赔款。

案件结果

公司先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返还多支付的5万元赔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公司应向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91741.1元,扣除12万元保险理赔款后,剩余71741.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劳动者基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获得的保险理赔,与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存在替代或包容的关系,不应将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终审改判:

公司须向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等共计191741.1元(不再扣除12万元意外险理赔款)。

案件分析

本案二审法官李坤庭后指出,实践中,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由于不了解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容易陷于无法完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困境。

工伤保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为基础,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以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

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为郭某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郭某所获保险理赔款具有人身性质。根据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成为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无权获得保险理赔款,亦无权以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对职工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则相当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悖。

光法提醒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并行不悖。劳动者同时享有两种保险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意外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对用人单位而言: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商业保险都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全面履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否则即使为员工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仍需要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对劳动者而言:

了解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险的区别,知晓自己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应当谨慎审核协议内容,如有不确定之处,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签署不利于自身权益的协议。

编辑|李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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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及其内容仅为分享交流,不代表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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