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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日期2025-09-03
香港保险第一篇,讲风险。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http://www.locpg.gov.cn/20250819/814ebe32560a4bf7ba1542742ac36806/c.html发布“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8月18日在网志中表示,2024年数据显示,香港保险密度亚洲第一、全球第二,保险渗透率达18.2%。印证香港保险市场发展成熟”。保险业是香港经济及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之一,香港监管及市场有强大的驱动力和执行力来维护香港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及声誉。香港保险已渐渐成为新的香港特产,越来越多的人赴港投保。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们依然有必要来深入了解风险、评估风险,不盲目从众,结合自身风险承受喜好,审慎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每个人的情况不同,也欢迎大家找我来咱们一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文介绍香港保险八个方面的通用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内地外汇管制风险、保单在香港发生纠纷的风险、汇率风险、本金安全风险、被税风险、投保合规风险、后续持续服务风险。具体产品可能会有对应产品的特殊风险。投保前需具体研究产品小册子和保单条款,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我过去15年做EHS,最重要的就是识别风险、管控风险,风险这个概念我可太熟悉了。风险=发生的最严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只谈后果或者可能性,都不能准确地定义风险。
本文篇幅较长,每种风险都从后果和发生的可能性这两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认真严谨地论证,论证依据均来自文章发布时现行有效的官方文件、官方发布等。把八种通用风险放在一篇文章里介绍是为了便于大家较全面的了解。每种风险开头部分均作了总结,大家可以通过阅读结论部分快速简单了解,后面紧接着是详细的论证依据和降低风险的措施。
法规和实际执行情况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对应风险发生的后果及可能性也会随之变化,因此我将至少每年审阅更新一次本文内容,下次更新日期为2026年9月2日之前。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1法律风险
1.1内地人在香港买保险合法吗?
结论:香港保险遵守香港保险法规及监管体系,内地人在香港买保险在香港是合法的,受香港法律保护及监管。内地保险法律不适用于香港保险。
很多资料和培训援引如下官方文件来说明内地人在香港买保险的合法性。
我查询了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业条例》,(最新修订日期2025年5月23日,香港保监局官网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1!sc?INDEX_CS=N)和香港保监局网站,均没有文件号INS/ADM/7/1的复函。该复函是由保监局的前身保险业监理处发布的,参见香港保监局官网发布的监管机构历史https://www.ia.org.hk/sc/aboutus/role/history.html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随着《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于2015年12月7日生效而成立。保监局是独立于政府的新保险业监管机构,成立的目标是确保保险业的规管架构与时并进,促进香港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以及遵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规定,即保险监管机构应在财政和运作上独立于政府及业界。
保监局于2017年6月26日接替昔日为政府部门的保险业监理处,规管保险公司,并于2019年9月23日起取代三个自律规管机构,规管保险中介人。
该三个自律规管机构分别是香港保险业联会辖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和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的官方网站已不在运营,无法找到文件号INS/ADM/7/1复函的原始出处链接。
香港保监局网站披露 《重要资料声明书--内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寿险保单》:
是内地人士在香港投购人身/寿险保单合法的佐证:(网址https://www.ia.org.hk/sc/consumer/industry_practices_associated_with_the_sale_of_Insurance_policies.html)
“为让内地访客在决定购买前能掌握有关资讯,保监局认为有需要提醒他们在香港投保时应考虑的因素及风险。所有内地访客的个人长期保单的新申请,都必须包括一份"内地重要资料声明书--内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寿险保单",该规定已于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
内地人在香港投保时需要出具投保人的内地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入关小白条等内地身份证明,也说明内地人投保是符合香港法律的。
1.2从香港保险法规及监管的角度有什么风险?
我过去15年做EHS,研究众多中国美国环保、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法规,与相关的政府部门打交道,经验是法规是最低要求,香港保监局的监管和各保险公司的政策及实际执行不得低于法规要求。因此研究香港保险法规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了解到可能的最严重的后果。研究实际执行情况的意义在于我们可以参考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
结论:保险公司需要将分红产品一揽子外部投资的组合成立为本公司分红产品的独立基金。凡该保险人的某独立基金是为该保险人的某部分业务而维持,则相当于该独立基金的资产,只可用作偿付可归入该部分的该保险人负债。香港保险法规允许保险公司清盘,清盘人在如上述般经营该业务时,香港保险法规允许清盘人可同意更改在清盘令作出时已存在的任何保险合约,所以最严重的后果是万一保险公司清盘,法规上来讲是有机会受损失的。选择实力雄厚的大保险公司可以降低该风险。2023年发生了香港保险业180年来唯一一次人寿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案例,实际执行承诺所有保单均不受影响。
香港法律采用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而中国内地实行大陆法系(成文法系),两者存在核心区别。香港以判例法为核心,法官审判需遵循先例(司法判例具约束力),法律渊源包括判例、成文法和习惯法。在香港,对于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法官审判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香港保险最重要的基本法是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业条例》,最新修订日期2025年5月23日,香港保监局公布先行有效的官方版本网址为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1!sc?INDEX_CS=N,共685页,内容非常详实。
根据4A(1)条款:“保监局的主要职能是规管与监管保险业,以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并保护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
“4B.条款保监局的权力:
(1)保监局可作出为执行其任何职能而需要作出的任何事情,亦可作出附带于或有助于执行其任何职能的任何事情。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保监局可
(a)持有、取得、租赁、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所有类别的财产(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或对之作出押记;
(b)订立、履行、转让、接受他人转让、更改或撤销任何合约、协议、谅解备忘录或其他义务;
(c)在财政司司长的批准下,以提供保证的方式或按其他条件,借入款项;
(d)收取及支用款项;
(e)接受馈赠;
(f)刊登或公布任何关乎保监局执行其任何职能的事宜的材料,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等材料;
(g)成立全资附属公司;
(h)将其并非即时需用的资金,按财政司司长批准的方式,进行投资;
(i)为其行政和管理,作出该局认为合适的一切事情;及
(j)行使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赋予保监局的其他权力。”
香港《保险业条例》规定了香港保险公司运作的框架要求。原文篇幅太长,这里做下归纳总结:
香港保监局委任核数师(即审计师)、精算师,必须经保监局认可为合适人选并授权,定期精算调查,以指明格式的精算调查精算师报告,定期公布偿付比、精算报告、经营状况,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再保险等。
保险公司需要将分红产品一揽子外部投资的组合成立为本公司分红产品的独立基金。凡该保险人的某独立基金是为该保险人的某部分业务而维持,则相当于该独立基金的资产,只可用作偿付可归入该部分的该保险人负债。
第V部第VA部分规定了保监局对保险公司的干预权利,比如:对新业务的限制,有关投资的规定,资产的保管,保费收入的限制,在指明期限(或保监局所容许的较长期限)届满前,将该保险人在规定施加当日所持有属于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投资的全部或指明部分变现,进行精算调查或检视的规定,提供报告的规定,提早呈交资料,取得资料及规定交出文件的权力,重整财政计划或财政方案,有权进行查察和调查,等。
重点说下足够的再保险,根据香港保监局发布的《再保险指引》(指引17)https://www.ia.org.hk/sc/legislative_framework/files/GL17.pdf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其经营的保险业务做充分的风险评估,为保险业务够买足够的额外的保险,保障业务安全运营。香港有专门的再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卖保险,也有的保险公司有专门的再保险部门。再保险就是为保险买保险,双保险。
保险公司每卖出去一份保险,其实是引入一笔债务。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监督保险公司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情况,资产:债务>=100%,说明足够偿付债务,则大家买的保单兑付安全。根据香港保监局发布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GL21,https://www.ia.org.hk/sc/legislative_framework/files/GL21_GI_SST_20200113.pdf,最低偿付比要求>=150%。保险公司官网公布其偿付比,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个数据来判断保单的安全系数。香港保监局的一系列监管重点监督偿付比,一旦偿付比低于150%,保监局即行使一些列的干预权力。重点来了!《保险业条例》第VI部无力偿债及清盘:“如某获授权保险人的资本额(按照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所厘定者),在任何时间少于该保险人的最低资本额,则就《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177及327条而言,该保险人须被当作无能力偿付其债项。保监局有权利呈请将获授权保险人清盘。”
清盘与破产最大的区别是清盘的条件是资产足够偿债,而破产是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香港保险公司监管允许最坏的情况到清盘,不会再进一步恶化至破产。
《保险业条例》21B条款“就长期业务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为指明业务属分红业务的部分,备存至少1个独立帐目及维持至少1个独立子基金。”
根据《保险业条例》附表1,重疾险、储蓄险(人寿及年金)都属于长期业务。
再看下具体《保险业条例》关于清盘的如下法规条文。
“46.清盘中获授权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的继续经营
(1)本条对属经营长期业务公司的获授权保险人的清盘有效。
(2)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有关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不论此保险人是已存在的获授权保险人或为此目的而成立的保险人;此外,清盘人在如上述般经营该业务时,可同意更改在清盘令作出时已存在的任何保险合约,但不得订立任何新的保险合约。
(3)如清盘人信纳为了可归入该保险人长期业务的负债所关乎的债权人的利益起见,须就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委任一名特别经理人,他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而法庭则可应该项申请就该业务委任一名特别经理人,在法庭指示的期间内,根据法庭附讬予他的权力(包括接管人或经理人的任何权力)行事。
(4)《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16(2)及(3)条适用于根据第(3)款获委任的特别经理人,如同适用于根据该条获委任的特别经理人。
(5)法庭如认为适合,并在符合其决定的条件(如有的话)下,可减少有关保险人在经营长期业务的过程中所订立的合约的数额。
(6)法庭可应清盘人、根据第(3)款获委任的特别经理人或保监局的申请,委任一名独立的精算师调查有关保险人的长期业务,并就是否适宜继续经营该业务,及为要成功地继续经营该业务而需要减少在经营该业务的过程中所订立的合约的数额,向清盘人、特别经理人或保监局(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报告。
(7)尽管《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199(2)、199A(1)(b)及199B(1)及(2)条规定,清盘人须在认许下,方可行使权力,以公司名义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在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中答辩,清盘人仍可在未获该等条文提述的任何认许下,根据第24条以有关保险人的名义及代该保险人作出申请。”
我们买的储蓄险作为独立的基金,香港《保险业条例》要求清盘人必须继续经营该独立子基金,但是清盘人可同意更改在清盘令作出时已存在的任何保险合约。也就是说,从香港保险法规的角度,万一保险公司清盘了,是有机会受损失的。选择实力雄厚的大保险公司可以降低该风险。
再来看清盘的可能性和实际执行情况。
香港保监局网站公布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香港共有157间获授权保险公司https://www.ia.org.hk/sc/infocenter/statistics/market.html。2023年发生了香港保险业180年来首次人寿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案例,香港泰禾人寿。保监局官网发布事件进展,均明确表示所有保单条款和细则均不会改变,包括客户服务、理赔等均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实际执行高于香港《保险业条例》的规定。以下是保监局网站发布的所有相关新闻稿。
2内地外汇管制风险
结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的角度,没有明确写明购汇不可用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实际执行的角度,内地个人外汇购汇及结汇(即资金从个人内地账户出去到香港&资金从香港回来内地个人账户)均受管制,每人每年5万美金限额,单次跨境汇款有限额及手续费。香港人寿保险及分红储蓄险不是内地开放的资本项目。对发现出现违规行为的个人,后果是将被外汇管理机关列入“关注名单”,且在当年和之后连续2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购汇额度。即3年内无法每年购结汇5万美金。违反规定办理结购汇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https://www.safe.gov.cn/safe/2008/0806/5321.html,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于个人违反的行政处罚描述不是特别清晰,相关的法条描述有可罚款30%以下&罚款5万元以下。)等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记录。香港医疗险和重疾险不属于香港人寿保险,不是非开放的资本项目,无限制。
2.1资金从内地到香港,购汇管制风险
在内地银行APP购汇时会跳出以下提示,内地外汇管理政策明确“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机关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出现违规行为的个人,后果是将被外汇管理机关列入“关注名单”,且在当年和之后连续2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购汇额度。即3年内无法每年购汇5万美金。违反规定办理结购汇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关于个人购汇通知书中提到的法规,我查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自2008年8月6日起施行https://www.safe.gov.cn/safe/2008/0806/5321.html,没有关于限制购买人寿保险和分红类保险的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https://www.safe.gov.cn/safe/2022/0818/21330.html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www.safe.gov.cn/safe/2007/0105/22509.html关于保险的规定如下截图,明确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从法规的角度,没有明确写明购汇不可用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法规不禁止。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机构,为啥购汇时银行明确禁止呢?有可能近年来香港储蓄险太热门了,引起了内地监管的注意,因此在结构汇环节设置了门槛。
个人购汇通知书中提到的人寿保险和分红型保险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我又查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4/0412/24226.html
https://www.safe.gov.cn/safe/file/file/20240412/14f97540545646e48df3a821639651eb.pdf?n=%E9%99%84%E4%BB%B6%EF%BC%9A%E8%B5%84%E6%9C%AC%E9%A1%B9%E7%9B%AE%E5%A4%96%E6%B1%87%E4%B8%9A%E5%8A%A1%E6%8C%87%E5%BC%95(2024%E5%B9%B4%E7%89%88)
列明了开放的资本项目,没有明确写明境外人寿保险和分红型保险。
关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自2008年8月6日起施行https://www.safe.gov.cn/safe/2008/0806/5321.html,如下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于个人违反的行政处罚描述不是特别清晰,相关的有罚款30%以下&罚款5万元以下。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法规逻辑。
发生的可能性:
香港医疗险和重疾险不属于香港人寿保险,不在购汇限制范围。
香港储蓄险分红,目前没有报道内地外汇管理局管控限制购汇的案例。
内地人炒美股属于境外证券投资,仅有部分炒美股获得收益的内地人近期被内地税务机关电话要求补税的报道,并未被内地外汇管理局管控限制购汇。与香港人寿保险和分红类保险同样属于属于内地外汇管制明确尚未开放的项目,有一定的参考性。
税务与外汇管理局是独立部门,目前大数据也许未将税务局和外汇管理局联网。将来有可能。
如果不是通过购汇持有的外汇,比如工资、薪金、公司持股计划变现的外汇或者其他方式已经持有的外汇等,不在购汇用途限制内。
2.2资金转回内地,结汇管制风险-仅适用于款项将来转回内地使用人民币的情况
目前,跨境支付通香港个人账户转账至内地个人账户,需为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如果香港个人账户转账至内地机构/企业账户,没有身份限制。以下是目前香港银行卡APP界面截图。
香港银行汇出:
不同银行的执行细则不尽相同,以香港中国银行为例
中银快汇:人民币单日限额8万,但是前提条件是香港居民账户。美金单次限额参照内地银行汇入单次限额,内地居民账户可以办理。以下是目前香港中国银行APP操作界面相关截图。
内地银行汇入
以内地招商银行为例:2025年8月18日拨打95555,按键3-2-7转外汇人工专线咨询
跨境汇款:单笔1万美金以内在APP上自行选择资金来源,然后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入卡。如果审核不通过,资金退回,手续费不退。美金转入内地银行卡后,每年每人5万美金的结汇额度。
2025年8月15日上线新功能-银联跨境汇款(全球速汇):以人民币入账,自行在银行APP上申报款项来源。根据香港中国银行汇出人民币的规定,仅限于香港居民账户。
路径:招行APP首页-银行卡-点击您的一类银行卡-更多功能-银联跨境汇款
如果汇入美金,年度限额为5万美金。
如果汇入人民币,单笔限额4万人民币,单日限额8万人民币,年度限额40万人民币。
有银联跨境汇款功能的香港银行卡可选择“银联跨境汇款”渠道,汇入内地招商银行卡,每年40万元人民币限额。不同银行卡可能有不同金额的手续费。
对于非香港居民的内地身份证持有者,将来钱回内地使用的途径有:
1.跨境转账汇款:可先将资金存在香港银行卡,目前国家合法合规的银行卡跨境转账内地个人银行账户渠道收款结汇限额是每人每年5万美金。不同银行的执行细则不尽相同,以内地招商银行为例,每人单次转账收款1万美金及以内,每次间隔1-2个月每年转5次。家庭成员可以多人办理香港银行卡,提升年度家庭跨境转账限额。跨境汇款,本人中国银行间互转一般没有手续费,其他银行有不同金额的手续费,通常单笔手续费几百元以内。
2.携带现金:香港进入内地每人每次可携带等值5000美元外币+20000元人民币,短期内多次携带总限额降低,超额需申报。
3.内地ATM取现:部分香港银行卡开通港卡跨境取款功能后,在内地ATM每日最高取现2万元,不同银行手续费不同,每年取现有限额。
4.直接用于内地消费:
a)支付宝/微信:可绑定部分香港卡(目前中银香港/工银亚洲卡,兼容性最佳)直接在内地扫码消费,按实时汇率自动换汇,不占用每人每年5万美金的外汇额度。小额消费:优先用微信支付(单笔≤200元免手续费);大额消费:选支付宝(推广期免手续费+更高额度);
b)POS机刷卡:带银联标识的港卡可在内地POS机直接消费,实时结汇且不占用每人每年5万美金的外汇额度;
c)香港银行APP银联二维码支付:可以根据实时汇率结算,不占用每人每年5万美金的外汇额度,有限额和手续费。
3保单在香港发生纠纷的风险
香港保单出了问题只能去香港打官司?律师费老贵了,时间长费用高还不一定打的赢官司?
结论:涉及金钱纠纷的,投诉个案的索偿金额/争议金额不超过150万港元的,不用打官司,不需要去香港,找香港保险投诉局远程可解决。投诉有理有据,保险投诉局承诺公平公正处理。2024年投诉率约低于0.00747%,其中9%的案例维持保险公司决定。
根据香港保险投诉局官网https://www.icb.org.hk/gb/objectives.html:
“香港保险投诉局于2018年1月16日成立,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具成本效益及高效率的另类调解纠纷机制,致力协助解决个人保单合约引起的所有纠纷。索偿相关的投诉个案会透过投诉局委任的保险索偿投诉委员会以裁决方式处理,而非索偿相关的投诉个案则会透过调解,由投诉局委任的调解员处理。投诉局的所有服务均是免费提供予消费者的。
保险投诉局的抱负是:
致力成为消费者信任的独立机构,协助解决由个人保单引起,索偿与非索偿相关而涉及金钱性质的保险纠纷,旨在为大家提供公平公正、快捷及易于使用的服务。
投诉局成立的主要宗旨为:
1.接受个人保单引起的投诉,并透过作出赔偿或其他可行方法,达至满意、和解、平息纠纷或撤回投诉。
2.谘询认为合适人士的意见,包括:法律顾问、各界专业人士、裁判官、调解员及仲裁人。
3.订定并执行规则、致力巩固投诉局公正、处事恰当及提供专业服务的形象。”
所有资讯官方网站均有公布,官网链接:https://www.icb.org.hk/(提供中文简体和繁体版本)。投诉服务不收费:投诉个案的索偿金额/争议金额不超过150万港元,具体参见《职权范围》。官网下载投诉表格并填写,提供支持文件副本(如保单、投保表格、医疗报告等),通过邮递、电邮或传真,无需亲临办事处。初步审查在14个工作天内完成并发出认收函件。涉及索偿的投诉采用裁決流程,非索偿投诉采用调停流程。
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和实际执行情况:
参考保险投诉局官网公布的2024/2025年报,统计时间区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https://www.icb.org.hk/gb/annual_report.html)
保险投诉局(投诉局)于2024年共处理了 747宗投诉个案,其中646宗属新接获的个案。结案382个,超越职权范围的260个,当年度结案率78%。
(保监局未公布有效保单数,据保险人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有效总保单数超过1000万单,2024年投诉率仅为0.00747%。)
索偿相关结案数据统计见下面图表。其中索偿相关的人寿危疾类(储蓄险、重疾险归于这类)结案43宗,占总投诉结案数的12%。
投诉失败的风险。保险投诉局承诺公平公正处理,投诉成功的前提是有理有据。
参考2024/2025年报中的结案情况,9%的案例维持保险公司决定。
4汇率风险
结论:汇率变动是不确定性风险,也是机会。将来有可能导致实际受益更少或者更多。分散部分资金在美金,可降低持有单一币种人民币的汇率风险。
香港保险大多以美金、港币投保,少数可以离岸人民币投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对美元http://www.pbc.gov.cn/rmyh/108976/109428/index.html
2005年7月到2025年8月15日的走势图如下,波动范围为6.10-8.10。如果这笔钱将来不再换回人民币使用,没有汇率风险。如果需要换回人民币,将面临汇率风险,有可能收益高于或不及预期。假设按照6.10-8.10的波动范围,收益+33%或者-25%。
如果换回人民币使用,降低风险的措施:分批次换回人民币使用,等待汇率较好的时候换回。
5本金安全风险?
金融三驾马车是指构成现代金融体系核心的三大支柱行业: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
1. 银行业:以储蓄和信贷为核心,风险相对可控。个人单个银行存款50万本息保障,也是靠保险机制即存款保险实现。
2. 证券业:通过股票、债券等工具促进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活动,高风险高收益。
3. 保险业: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障服务,是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特点是兼具保障与投资功能。结论:储蓄险等分红类产品是长期投资产品,往往有数年的封闭期(回本期),在封闭期后保证本金安全。香港保险公司清盘时的本金风险参考本文1.2部分:从香港保险法规的角度,万一保险公司清盘了,是有机会本金受损失的。实际执行的案例是承诺所有保单均不受影响,不会造成本金损失。选择实力雄厚的大保险公司可以降低该风险。
6被税风险
结论:医疗险、重疾险、寿险的赔偿金属于保险赔款,法规目前免征个人所得税。储蓄分红型保险没有明确的规定,将来获取分红时有可能会被收取,目前税率为分红的20%。目前还没有实际被征税的案例报道。
共同申报标准(CRS)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是最重要的信息获取渠道,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均在CRS范围。
根据CRS实施规范,各参与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收集数据,将账户持有人的法定身份标识(包括账户持有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等)与账户财务数据(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按年度周期汇总,经本国税务机关审核后,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自动传输至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的重疾险、储蓄险等信息会被交换回内地税务部门。
内地税务居民需准守内地相关税务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有效版本修订日期2018年08月31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28/content.html)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个标准里,累计居住183天其实是一个相对清晰的标准,而住所的重要性还在居住天数之上,因为只有当无住所的情况下,才会看天数。那么什么是住所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行有效版本修订日期2018年12月18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44/content.html)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有效版本自2016年5月29日起有效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216297/content.html)第一条则进一步明确了,“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显然这是一个复杂的标准,其中甚至包括了对个人主观意愿的判断。我们能看出来的是:1、户籍肯定是重要因素;2、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都是重要影响,因此并不是简单的判断。
我打12366税务热线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比如要参照贵公司财务部门如何认定并申报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现行有效版本修订日期2018年08月31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28/content.html)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五)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医疗险、重疾险、寿险的赔偿金属于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分红型寿险在未出险时分配的分红,在已废止的国税函(1998]546号中被界定为“其他所得”,而在2018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废止“其他所得”而偶然所得及其他税目未明文涵盖的情况下,本着税收法定原则和有限列举的分类所得税制原理,不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应税范围。
将来是否归为第二条(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有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与理财产品类似,香港保险产品在结构、实现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上,同样可能与内地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此外,保险收益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可能也有待商榷,例如,多数分红寿险的分配是随着保单年限由少到多逐步分配的,是在第一次分配时就发生纳税义务,还是在累计分配超过投保金额时才发生纳税义务?保险的分配是否应税也应考察具体的保险产品究竟是通过何种交易结构和投资行为实现约定的增值和分配,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应税所得及所得类型。
存款利息明确属于第二条(六),我查询了历史上存款利息征税情况。目前免税银行存款利息目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从2008年开始,到现中国内地银行存款利息的征税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以下是主要历史阶段及现行政策:
1950年-1959年,根据《利息所得税条例》,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停征。
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恢复征收利息税,税率为20%,由银行代扣代缴。
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税率下调至5%,计税依据为利息收入全额。
2008年10月9日至今国务院决定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个人存款利息收入无需缴税。
所以国家对于法规及执行情况会根据经济形势调整。
7投保合规风险
地下保单的风险:必须投保人亲自去香港投保,否则为地下保单,保单无效。如果当天来回,2000元人民币左右的差旅成本。
非法返佣&索要返佣的风险:构成贿赂,一经被证实,该代理人或经纪人办理的所有保单失效。保单失效的概念是只能拿回保单失效时的现金价值,进而可能对投保人造成重大损失。
8后续持续服务风险-成为孤儿单的风险
结论: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离职,暂时成为孤儿单。保险公司会再安排新的代理人或经纪人继续服务。且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一直都是有效的联络途径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不会对保单服务构成实质影响。
香港保险有丰富的功能,对应多项后续持续服务,比如:续保通知、退保、理赔、办理保单变更(比如受益人、后备持有人、保单持有人等等)。续保通知,各保险公司有内部系统追踪所有保单状态,一般会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直接通知到保单持有人。其他所有事项保单持有人可以自行联系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处理,部分可自行在APP上处理,或者委托代理人/经纪人代为处理。
可能性: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离职,这种保单往往被称为孤儿单。
后果:这种情况不会对保单服务构成实质影响。保单是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合约,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客户,香港保监局及保险公司有健全的体系去处理及跟进保单服务。保单上列明保险代理人或者经纪人及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的联系方式,客户可以直接联系到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进行所需服务。
根据香港保监局网站2021年10月公布的
《当持牌保险代理人从其委任保险公司离职》https://www.ia.org.hk/sc/legislative_framework/Conduct_in_Focus_Issue_03_01.html,保险公司会尽快安排新的代理人来跟进服务并及时有效地通知给保单持有人。经纪公司也是类似的流程,若经纪人离职,经济公司通知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督促经纪公司及时安排新的经纪人接收服务并通知给保单持有人。
具体内容如下:“孤儿保单的管控及流程
保险公司须通知保单持有人当前的保险代理人已从公司离职,以让保单持有人知悉无需再就其与公司的保单与该名保险代理人往来。尽快送达该份通知予保单持有人(这可以避免上文第4项投诉示例提述的极端不当行为)实为至关重要,且应建议采取多种通知方式(如透过邮寄、短讯、电邮或致电等)。保险公司亦须向保单持有人发出一封明确的讯息以介绍新的服务代理人(包括其姓名、牌照号码、联络资讯等),并解释为何指派新的服务代理。此外,该讯息应提供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专用保单留存热线),以让保单持有人在有疑问时致电热线作出查询。保险公司应考虑指派哪位保险代理人担任新的服务代理人(例如,保险公司应考虑拟指派的新服务代理人的过往纪录及投诉,然后再决定应否指派其成为孤儿保单的新服务代理人)。保险公司应要求新的服务代理人在获指派的合理时限内与获指派的保单持有人联系。这有助于摒除因前任代理人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任何问题。保险公司应设立监督的计划,以确保新的服务代理人妥善完成此步骤(例如追踪保单持有人确认函的纪录)。保险公司应确保获指派的服务代理人能够理解,在获指派原本并非由其安排的保单时,须按照与自身所安排的保单相同的标准来提供服务。保险公司应确保其代理人的酬金架构/框架,能够适当地鼓励新的服务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处理及为孤儿保单提供服务(并在不符合服务标准时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应监督及追踪孤儿保单的分配情况及对该等保单的服务,并处理可能由指派过程产生的潜在问题。(例如,保险公司应该分析如孤儿保单的持续期,以及收到关于孤儿保单的投诉数量等指标。保险公司亦需监督保单持有人的获指派代理人是否经常接连离职,若是,应考虑委任服务年期较长且有良好客户服务过往记录的代理人)。
另外,保险公司能透过运用科技以不同的机制以服务保单持有人(例如,网上自助服务网站),以不同的渠道来提供保单服务。因此,作为最佳的常规,我们鼓励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多种沟通渠道,让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最适合他们的沟通渠道。充分解决孤儿保单的问题以让保单持有人能够持续得到公平及不间断的服务为实践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原则至关重要的。提供稳健服务安排的保险公司(及中介人)将得到忠诚客户的回报,即客户会向其多次购买保险,甚至推荐他们的亲友购买。”
最后,香港是亚洲金融中心,全球保险业最发达的地区。保险业是香港的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保监局及政府一贯以来维护香港保险业的信誉,以求长足稳定发展。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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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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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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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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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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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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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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