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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共同申报准则)机制下,香港保险分红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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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境外投资收益补税20%的话题持续霸屏热搜榜,大量投资者晒出税务部门的催缴通知。

      进入5月后,征管力度明显加强,越来越严。通知频率显著增加,覆盖区域从一线城市向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活跃区域扩散。

今天东来君跟大家聊一下中国税务居民判定标准,和境外所得征税的法律依据。顺便看看你买的香港保险是否需要征税?



今天A6跟大家聊一下中国税务居民判定标准,和境外所得征税的法律依据。顺便看看你买的香港保险是否需要征税?















根据税务机关五步工作法:提醒警示、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目前尚处于第一步“提醒警示”阶段。
这场补税风暴背后,是一场静默布局多年的全球税务信息革命。随着中国与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激活CRS信息交换机制,加上金税四期系统全面上线,中国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正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透明监管之下。
接到信息或电话后该怎么做?

1、确认短信真实性

收到涉及海外收入的税务通知短信时,首要原则是通过官方权威渠道进行真实性核验。

纳税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官方热线核查:拨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 12366,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短信关键内容(如通知年份、收入类型),要求客服人员核实是否存在真实申报要求。

办税服务厅现场确认: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常按户籍地或主要居住地划分),向窗口工作人员出示短信内容,申请查询税务系统内是否存在对应通知记录。税务机关将根据系统数据出具书面说明。

重要风险提示:

警惕钓鱼陷阱:国家税务总局从未设立仅通过短信要求转账或点击链接办理补税的业务流程。任何包含不明链接的税务短信均存在极高诈骗风险,点击链接可能导致个人身份信息及财务数据被非法窃取。

严禁非授权支付:在未经上述官方渠道双重确认欠税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任何依据短信指示进行的转账操作均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资金损失。

2、梳理境外收入清单

纳税人需系统整理跨境收入全貌,构建完整的证据支持体系:

① 境外金融资产收入,如机构出具的年度综合对账单,银行账户余额、交易流水、股息利息明细和证券投资年报,包含交易记录、持仓市值及收益明细等;

② 收集非金融资产证明,例如房产租金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

③ 整理特殊收益凭证,如境外保险现金价值报告、离岸公司分红决议书等。

3、判定纳税义务

明确所得性质与来源地认定,区分不同类型的境外收入。同时,检查中国与收入来源国是否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若已签订,可享受相应优惠税率。还要注意抵免范围认定,仅限境外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并且需提供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及时申报抵免的纳税人,可在境外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个自然年内追溯补办手续,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不予加收滞纳金。

4、选择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适合收入较为简单或有时间精力研究申报流程。

推荐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或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操作,境内收入系统通常会自动填充,境外收入则需要手动录入并换算成人民币。如果选择线下申报,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税务局办理。

委托申报:适合收入类型复杂或者跨境税务处理经验不足。可委托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师进行申报。但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图片来源:税务局官网截图

5、按时完成申报单

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于每年 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含境外收入申报)。逾期申报可能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严重者还会影响个人征信,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境外(香港)保险的分红收益是否在征税范围?
一、保险的分红收益不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就是债权人,债权会孳生利息;个人拥有股权,就是股东(投资者),可凭股权享有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公司可以以现金形式派发股息和红利,也可以以股票形式派发。

基于上面的税法,我们来仔细分析下,香港保险的分红是否属于应该交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一,明确的投资关系。比如你是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债权人。分红保险的投资关系不明确,都是以保险关系存在。

第二,红利、股息来源于经营利润。保险的分红并不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性利润,而是保险公司分红账户的可分配盈余。

第三,有法律认可的权益关系证明。比如股权证明、合伙协议。红利所得在税法中通常指的是上市公司向股东发放的额外股息,这些股息通常是公司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如特别股息)而发放的。利息是指个人或法人从存款、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债权投资中获得的利息收入。例如,从银行存款、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工具中获得的利息。保险非权益性分配,投保人不持有保司的股权或债权。
二、保险的理赔款不征税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原话:保险赔款无需纳税,无论是重疾理赔、还是身故赔偿,只要是基于保险责任出发的赔付,都免税。


所以,香港保险的身故赔付金额=保证部分+非保证部分(分红),这些所有的理赔款都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




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哪怕是未来我国实行遗产税,保险的理赔款也是免遗产税的。同时我国对于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是否征税还存在空白。




综上,目前对于保险(境内、境外)的分红收益征税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现在肯定是不用缴税的。




另外,即使持有境外金融资产的投资者也不要太过担心,目前被要求申报的只是一些“大户”,比如本人名下某个境外银行账户/券商账户资产超过了100万美元。如果您境外资产不多的,没必要太过担心,因为税务局要考虑追税成本,目前境外账户不超过50万美元的客户很少有收到问询。如果您境外资产比较多的,可以分散几个账户,或者找我们辅助合法合规申报和减免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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